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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发布时间: 2020-08-21 02:25:19 发布人:
2020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1.基本规定

人员或事项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影响
(1)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人民法院决定的人员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
的债务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在原审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继续进行。
(5)保全措施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②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破产申请受理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双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视为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的情形①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
②破产企业为出租人的不动产租赁合同。
结果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
②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普通债权,只能就实际损失部分申请,违约金不能申请。
对管理人行使解除权的限制①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3.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1)情形代位权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出资责任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
人格混同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
(2)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①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②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4.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1)移送条件①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②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③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管辖制度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级别管辖上,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③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送达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4)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5)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6)移送材料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相关材料。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为由拒绝接收。
(7)受理①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②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③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④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8)重启程
序的禁止
①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②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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