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 ||
1 | 债务人申请 |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2 | 债权人申请 |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 ||
1 | 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 | |
2 |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 |
3 |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债务人对无争议的部分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 |
4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 | |
5 | 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 | |
6 | 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 | |
7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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