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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大清民律草案》共有四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后一编。

发布日期:2021-03-15

《大清民律草案》共有四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后一编。
A

B

试题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其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订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删订旧有法律、章程。改律之初,“以刑法为切要”。民事立法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大臣善耆给朝廷奏折中出制定民法的主张后方受重视。是年九月,宪政编查馆正式将民法的编纂列入修律计划。次年十月,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正式起草民法。宣统元年二月(1909年3月)因内阁侍读学士甘大璋所请,将亲属、继承二编交由礼学馆起草。

中文名
大清民律草案
起草时间
1907
地位
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完成时间
1911年11月

总则

总则(zǒngzé),指法律规章以及文章的序言,文字性材料的总体概括性短篇叙述文。规章条件的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

中文名
总则
拼音
zǒngzé
外文名
[general rule;general principles;general provision]
基本解释
法律规章以及文章的序言

债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文名
债权
外文名
creditor'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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