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虛假的银行进账单,虚构了出资。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审验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 A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低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 戊供应商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供民事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审验工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 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要求: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戊供应商可以对哪些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2)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1-03-17
试题解析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无限责任”的对称。指债务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对某种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可分为人的有限责任和物的有限责任。前者指债务人仅以一定的最高财产额为承担责任的限度。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破产后所负的一切债务,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 后者指债务人仅以特定的财产为负担责任的限度。如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负担的责任,仅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
- 中文名
-
有限责任
- 本质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举例
-
有限公司
- 外文名
-
limitedliability
- 应用范围
-
经济领域
出资人
一个组织创建时投入所需资金或其他必备技术、产权的自然人,称为出资人。
- 中文名
-
出资人
- 职责
-
收益、使用和支配权
- 性质
-
名词
- 领域
-
经济
立丁
立丁,本名陈东成1934年生,笔名成思、立丁。
- 中文名
-
立丁
- 出生日期
-
1934年
- 国籍
-
中国
- 出生地
-
湖北黄州
正确答案:
(1)戊供应商可以对丁公司、乙出资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以及ABC会计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
理由: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事务所提起诉讼,同时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司务所提起诉讼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审计单位出资人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乙出资人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可以对他提起民事诉讼。丙虽然有虚假出资,但是事后已经补足,不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三条抗辩理由都不能成立。
理由1,利害关系人如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题中利害关系人直接对事务所提起诉讼是可以的。
理由2,判断是否是利害关系人不是以是否存在和约关系为前提,而是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或者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戊供应商属于利害关系人。
理由3,准则规定在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内容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3)ABC公司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证明存在下列情况,所以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出资;
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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