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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即确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发布日期:2020-04-10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即确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试题解析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于南京建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此后,宋教仁起草制定的此法,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开始施行。后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又被大总统黎元洪恢复施行。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正是为保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文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别名
临时约法
性质
具有宪法性质的
制定者
宋教仁
外文名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施行日期
1912年3月11日
地位
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通过者
南京临时参议院

主权

主权(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语言文字以及文明的独立都是主权的体现,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依法施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中文名
主权
繁体
主權
特点
至高无上
拼音
zhǔ quán
外文名
Sovereignty
丧失主权后果
往往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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