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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有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占二分之一之可决,得增修之”。

发布日期:2021-03-15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有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占二分之一之可决,得增修之”。
A

B

试题解析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于南京建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此后,宋教仁起草制定的此法,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开始施行。后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又被大总统黎元洪恢复施行。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正是为保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文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别名
临时约法
性质
具有宪法性质的
制定者
宋教仁
外文名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施行日期
1912年3月11日
地位
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通过者
南京临时参议院

参议员

参议员,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项,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揭晓集合后应即尽量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任期应于第二年年末终了,第二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终了,第三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终了,俾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得于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中文名
参议员
依据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任期
六年
外文名
senator
选举
由各州州议会选举

法有

佛学术语,谓一切诸法,皆从因缘而生;缘合则成,缘散则灭,本无自性。虽无自性,非如兔角龟毛,有名无实,故名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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