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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公司账簿与股东帐簿或其他公司帐簿不予区分或混同使用,公司股东或其他公司利益一体化是适用于公司人格混同的哪一项() 

发布日期:2021-03-15

公司账簿与股东帐簿或其他公司帐簿不予区分或混同使用,公司股东或其他公司利益一体化是适用于公司人格混同...
A

财产混同

B

业务混同

C

人员混同

D

职能混同

试题解析

区分

区分,汉语词语,拼音是qū fēn,意思是指分开来两个不同的事物。

中文名
区分
拼音
qū fēn
外文名
distinguish
注音
ㄑㄩ ㄈㄣ

股东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中文名
股东
作用
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外文名
Shareholders
意义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

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权利或义务消灭。包括三种情形:(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在第一种情形下,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为所有权上的负担而限制所有权,且均为在所有人的物上设定的权利,如其与所有权混同,所有权上的负担即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在第二种情形下,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势必自己向自己请求给付,且自己应向自己履行债务,显然没有意义,其债之关系应即归于消灭。在第三种情形下,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保证债务被主债务吸收而消灭,这是由强势义务吸收弱势义务。

中文名
混同
意思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特定承受
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
外文名
Confuse
产生
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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