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

  • 题王微信公众号

    题王微信公众号

    微信搜“题王网”真题密题、最新资讯、考试攻略、轻松拿下考试

多选题

下列关于法律基本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发布日期:2021-11-22

下列关于法律基本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法律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B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是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成文法

D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对社会全体成员普遍的有效性

试题解析

表述

表述,汉语词语,说明,述说。

中文名
表述
词性
动词
外文名
formulation
拼音
biǎoshù

正确

正确,哲学名词,谓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的标准。与“错误”相对。

中文名
正确
词性
名词
外文名
correct
拼音
zhèng què

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中国的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11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75部。

中文名
法律
别名
三尺律
特点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执行者
公、检、法、司、安等司法机关
外文名
law
定义
国家统治工具
制定者
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

题王网让考试变得更简单

扫码关注题王,更多免费功能准备上线!

此试题出现在

企业法律顾问

综合法律知识

去刷题
热门试题热门资讯 相关试题

芥子炒黄可以(  )。

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

在Word操作过程中能够显示总页数、节号、页号、页数等信息的是()。

良性肿瘤的手术指征是( )

X线见肿瘤边界不清.骨质破坏,骨结构紊乱的骨瘤多属于()。

有些病害出现症状后,由于环境条件不适宜,症状可暂时消失,称为()。

行政(),是国家行政系统贯彻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把思想转化为行动、把理想变为现实、把计划变为成果的能力,也就是“贯彻落实”的能力。

患者男性,23岁,体检。心电图如图所示,应诊断为(  )。

维修性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的产品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维修时,保持或恢复到能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二十八)  【给定资料】  目前我国人口总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现在的1.8‰左右,进入了低出生率和低人口增长率的“双低”期,迈进了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但由于人口基数大,适龄人口巨大,人口总数还没有达到高峰,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专家预测,到21世纪20~40年代中国将相继进入人口三大高峰:总人口在2020年至2030年至少达到15亿;劳动年龄人口在2020年达到10亿;老年人口在2040年也将达到3亿以上。对社会来说,这三大高峰的来临意味着,即使保持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也并不会感到人口压力的缓解,住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多方面的紧张状况将长期化。“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也表示,虽然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中国在未来基本上不会出现粮食危机,但过快增长的人口,会打破人口、耕地和粮食之间的微妙平衡,加大粮食生产的压力。人口问题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和国家始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作为基本国策常抓不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曾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强调,“十一五”时期,中国将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下最大力气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由过去的政策性行为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计划生育工作也逐渐地改变了以往强制粗暴的工作作风,取而代之为优质服务型的工作新机制。现阶段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如何适应新形势,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仍然是当前各级基层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需要抓好的头等大事。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到了人口总数的70%以上,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生育意愿尚未根本转变,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诸多困难,人口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愈益突出,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其工作更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熟悉农村工作的人都知道,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抓得比较紧,人口出生率也保持在一个相对比较低的水平上。这与地方政府采取的约束机制紧密相关。当时,各级政府都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容不得基层工作人员有丝毫的懈怠心理。为了完成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政府一方面从源头上着手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和好处,改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另一方面实行了超严厉的惩罚措施,对违反政策生育的农民实施重罚,在有些地方已经达到使那些超生户常年在外流浪为生的地步。当时的计划生育措施虽然有很多不恰当的地方存在,但是却对农民构成一定的威慑心理,从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了农村较低的生育水平。  如今,政府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规范,许多以前基层工作人员能够采取的强制性约束手段都受到了限制,被禁止使用。计划生育“七不准”等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但也使计划生育刚性措施削弱,这就在客观上导致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缺乏严格明确的制约机制,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能够采取的多限于定期孕检以及事后的简单罚款约束,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可以说,这样的制约机制是脆弱的,特别是在以村庄为单位的熟人社会是缺乏制约力的。  受几千年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相当一部分群众重男轻女、多子多福、无男绝后等陈旧的婚育观念并没有根本转变,部分农民生育观念仍然落后。特别是近些年,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一些村民的生育观念出现逆转,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观念甚至在一部分年轻人中都很有市场。调查数据表明,仍有70%~80%的群众希望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希望生男孩的人数是希望生女孩的3.45倍。近年来农村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为122.85:100,也就是每100个女性相对有122.85个男性,高于全国119.58的平均水平。而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应在103至107之间。某农户为逃避计划生育管理.举家外流,并在墙上涂写“头可断,屋可扒,不生儿子不回家”,充分暴露了目前一些农民封建落后而且顽固的生育观念。安徽定远县农民王某1998年结婚后不久生了第一胎,是个男孩,按照规定不允许再生第二胎。但是随着孩子的长大,他觉得一个孩子不保险,又想要第二个孩子。他说:“我的孩子经常说他头疼,我担心他将来有问题,想再生一个保险。两三个孩子在农村也算能靠得住的家庭了。”于是一直在外打工的王某便把妻子也接出来,一边打工一边准备生孩子。2006年悄悄在外地生了“二胎”,如他们所盼又是一个儿子。用王某的话来说就是“现在我们家孩子算是不多不少,真正靠得住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富民政策,加大了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而当前很多农村普惠政策,如征地补偿、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教育“两免一补”、改水改厕、沼气应用等都是按人头执行,这便出现了“多生子女多得益,少生不生子女吃亏”的客观现实,某超生农民算了这样一笔经济账,计划生育奖励到60岁才有,而生孩子不但马上可以拿到拆迁补偿,而且孩子长到16岁就可以打工挣钱,很划算;也有超生户计算,减免的教育费可作为交纳违法生育孩子的社会抚养费,减免的农业税可作为孩子的生活费,等于没有增加负担就多养了个孩子。而对比超生孩子的收益,现行的计划生育优待政策由于补贴标准和兑现率低,激励作用在下降。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也只有1000元左右。这样的利益导向结果是,“少生快富”变成“多生快富”。同时,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的生育欲望增长,传统生育观念再次主导部分人的思想,一些年轻人甘愿一时承担上万元的罚款也要多生、超生,使计生工作面临反弹的局面。  农村中近些年来出现生育观念的回归是农民在当前形势下“理性思维”逻辑的产物,因为农民缺乏对自己未来生活特别是老年生活的稳定的心理预期。长期以来,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极其落后的境地,在局部地区还是一片空白。农民的生活、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需求主要还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制度设计的,基本上都是由农户承包的有限土地来承担。我国农村地区家庭养老模式的客观存在,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有关调查情况表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多子女家庭比较,其“养儿防老”的保障水平在多数情况下,相对更低一些,生活水平降低。人们普遍反映,独生女家庭中一旦女儿出嫁,对父母的照顾就相当有限了,生活水平降低了。相反,如果家庭人多就力量大,保障功能自然实现得更充分。一些多子女家庭,能够共同承担“养儿防老”的任务;或采取老人到各个子女家轮流住;或采取子女凑钱共同负担老人生活费;还有分工负责的形式,即外出挣钱的子女出钱,老人身边的子女负责生活照料。调查统计显示,就独生子女家庭而言,“没有安全感”和“孩子太少,养老无保障”是对计划生育选择不满意的最主要的原因,这表明计划生育家庭对以后的养老问题最为关注。  客观地说,国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农村大力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并没有建立有效的配套措施来帮助解决这些独生户的后顾之忧。2005年辽宁省曾对5个地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状况开展调查,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的一组数据是:在12671户家庭中,仅有2741户参加了养老保险,占21.6%,而且资金来源绝大多数为家庭自付。在整个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中,有99.3%由个人支付;仅余下0.7%还是由国家支付或个人和国家共同支付两部分组成,反映出政府部门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投入是很小的。现在,虽然国家在一些地方,开始针对独生子女的农民实施每人600元/年的社保资金,但仍难以解决他们实际的生活困难,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强烈的比较效应。随着最早的一批独生子女开始走向社会,严格贯彻国家生育政策的部分农户的生活状况与周围的人相比没有大的变化,在贫穷落后的地方更是这样。这就对其他原本就是被动接受计划生育的村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觉得国家并不能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自己将来还是要靠子女生活,与其将对未来生活的希望放在政府那里不如放在自己的子女那里更有保证、更实在。同时,随着外出务工收入的增加,农民手中可支配财富的增加,单纯的事后罚款对于相对富裕的农民来说最多是暂时生活过得紧张一点。为了老有所养,超生给家庭生活带来的经济压力是可以承受的,也是值得的。这就促使农村传统的生育观念再次抬头,并开始发挥作用。而一旦有人树立“榜样”,就有可能逐渐演变为整个社区村民共享的生育价值观,这就给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巨大的潜在压力。  但如果仅仅只是农民自身的原因,后果并不可怕。问题是基层乡镇干部特别是村干部在基于自身理性选择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缺乏有效约束力的“寻租行为”。一些从事计划生育的人员乃至一些乡镇领导,为了自己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公开或半公开地向一些想生二胎的计划生育户明码标价,只要交点钱就可以生二胎。甚至有些计划生育干部竞动员辖区内的村长去主动寻找想交钱生二胎的农户。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也乐得不去过多地干涉农民超生的事情,明明知道村民中存在非法生育的现象也不去制止,只是在事后向当事人收取几千甚至上万元的罚款。更何况在村落社区中,村民相互之间的社会关联度是比较高的,基层干部与村民之间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除非不得已,基层干部也不会刻意去为难“乡里乡亲”的村民,这就促成了基层干部的“寻租行为”。  刘支喜是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某村的计生村长,凡是村里的已婚女性,都要在他的安排下定期接受检查。2000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村民王某怀揣一万元钱找到了刘支喜的家中,跪地要求刘支喜放他未出生的“儿子”一条生路,面对金钱的诱惑,想想村里很多人都在县城买了房,而自己还住在普通平房里,刘支喜犹豫了片刻便收下了钱。先例一开,越来越多想生儿子的村民找到了门路,只要到刘支喜那交上8000元到1万元便可以“平安超生”。2000年到2006年刘支喜在这条“发财路”上越走越远,他利用计生村长的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20余万元,不仅在县城买了套房,还包养起了情人。而他滥用职权的后果是造成该村60余户计划外怀孕,计划生育工作严重失控,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阜南县袁集镇某村村支部书记常治海的儿子、村主任杨德保的儿子带头超生;两人还与村文书莫凤田、村计生专干朱亚敏一起,弄虚作假,用假数字上报;不仅如此,他们还对违反计生政策户只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不落实政策措施,给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恶劣影响。2006年8月阜南县纪检、计生相关部门和袁集镇党委对这起重大计生违纪案件给予严肃查处。解散该村两委班子,由镇派驻工作组指导工作。给予村书记常治海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村主任杨德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村主任职务;撤销村文书莫凤田支部委员、文书职务,建议依法罢免其村委委员职务;对村计生专干朱亚敏予以解聘。同时,包括镇党委副书记在内的9名镇干部也受到严厉处分。  茨沟镇黄鞍村村民张某与唐某(当时年仅16岁)从1982年开始非法同居。1995年,原村支书余某在收取张某好处费后,替两人隐瞒超生事实,在唐某的计生登记卡上填写已进行节育手术的记录。1997年底,余某在拿到好处后又与镇原计生办主任方某合谋,为张某夫妇申请了二胎指标,导致该对夫妇再次超生。截至2005年12月,23年间该夫妇连续生育9胎,其中3胎(2男1女)夭折,2胎女儿过继给亲戚。2006年4月,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的茨沟镇原计生办主任方某和原村支书余某被刑拘。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等11人分别受到免职、撤职等党纪处分。  村民的“理性选择”与基层干部的“寻租行为”交汇作用的结果促使了双方“合谋行为”的发生。在缺乏对双方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制约的情况下,自然就会引发村民的生育越轨行为,进而使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面临失控的危险。  【问题】  请根据上述资料,就如何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向有关部门写一份报告。  要求:不考虑报告格式,分条列款地说明,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超过500字。

暂无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