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发布日期:2021-11-23
A
只有损害招标人利益的串通投标,才构成串通投标罪
B
因串通投标承担罚金刑事责任的,该罚金只能合并处罚
C
因串通投标被定罪承担刑事责任后,可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
单位犯串通投标罪,仍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试题解析
串通投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 中文名
-
串通投标罪
- 主体要件
-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 客体要件
-
客观方面表现为
- 性质
-
我国犯罪罪名的一种
说法
说法,读音是shuō fǎ,shuō·fǎ,汉语词语,意思是措辞。
- 中文名
-
说法
- 注音
-
ㄕㄨㄛ ㄈㄚˇ
- 拼音
-
shuō fǎ,shuō·fǎ
正确
正确,哲学名词,谓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的标准。与“错误”相对。
- 中文名
-
正确
- 词性
-
名词
- 外文名
-
correct
- 拼音
-
zhèng què
正确答案:
D
解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采用双罚制方式。双罚制是指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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