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程序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条件下,在乙公司兼职并利用其兼职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了一套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的著作权属于()
发布日期:2021-10-04
试题解析
程序员
程序员(英文Programmer)是从事程序开发、程序维护的基层工作人员。一般将程序员分为程序设计人员和程序编码人员,但两者的界限并不非常清楚。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网络上把男程序员称作“程序猿”,女程序员称作“程序媛”。或统称为“工程师(攻城狮)”
- 中文名
-
程序员
- 拼音
-
chéng xù yuán
- 分类
-
设计
- 外文名
-
Programmer
- 职责
-
程序的
正确答案:
B
解析:
对于程序员在非职务期间创作的计算机程序,其著作权属于某项软件作品的开发单位,还是从事直接创作开发软件作品的个人,可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三条标准确定。
①所开发的软件作品不是执行其本职工作的结果。
②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
③开发的软件作品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全部符合上述3条标准的,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即为雇员个人享有。雇员进行本职工作以外的软件开发创作,必须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才能算是非职务软件作品,雇员个人才享有软件著作权。常有软件开发符合前两个条件,但使用了单位的技术情报资料、计算机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处理此种情况较好的方法是对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雇员双方协商确定,如对于公民在非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的与单位业务范围无关的计算机程序,其著作权属于创作程序的作者,但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软件时,应当支付单位合理的物质条件使用费,如计算机机时费等。若协商不能解决,只能按上述3条标准作出界定。本试题中已明确,程序员利用了乙公司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其开发的应用程序的著作权属于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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