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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体现了()。

发布日期:2020-04-13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体现了()。
A

雇主意志

B

雇员意志

C

国家意志

D

杜会意志

试题解析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不同,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来划分。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依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须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业事件和行为两类。

中文名
劳动法律关系
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客体
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形成
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
意义
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的结果
主体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中文名
劳动关系
别名
劳资关系 劳工关系 产业关系学等
提出者
邓洛普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管理
外文名
Labor Relation
表达式
指劳动者与
提出时间
1958年3月7日
应用学科
劳动关系学 劳动法 社会学

体现

体现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tǐ xiàn,意思是指某种性质或现象通过某一事物具体表现出来,或者是人的主观意志通过做事、产品、作品等具体表现出来。出自清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中庸第一章十五》。

中文名
体现
外文名
embody in
注音
ㄊㄧˇ ㄒㄧㄢˋ
拼音
tǐ xiàn
繁体字
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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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细胞从卵巢排出后被输卵管伞端捕获进入输卵管,如有多少小时内不受精则开始变化()。

下列不属于采购程序的是()。

关于离子导入的优缺点,以下何者错误()

按照运输对象,班轮航线可分为(  )。

为推拿手法中最早手法之一的是()

卫星通信中,通信线路的建立和控制非常简便的信道分配方式是()

(十八)  【给定资料】  1.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表现形式,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国家财产的一种特殊形态,与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党政机关是国家秘密生成的重要源头和运转枢纽,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制作、使用处理的主要承担者。现代社会,特别是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并广泛应用于机关办公系统的情况下,一方面,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秘密的载体由纸介质为主扩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另一方面,随着保密知识越来越丰富,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工作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亟需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  2.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政府网站日益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和形式。据权威部门统计数据,2008年中央部委政府网站的普及率达到96.1%,省市级政府网站普及率达到100%,地市级政府网站普及率达到99.1%。政府网站由于其公开及时、辐射广泛、获取便捷、信息完整,已经并将继续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导方式。与此同时,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保密审查规定导致泄密的问题日趋严重。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门户网站违法披露国家秘密信息事件呈上升趋势,在泄密事件中所占比例也迅速攀升。  3.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导致泄密的原因很多。一些涉密人员严重缺乏做好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保密观念滞后,不了解高技术窃密的基本常识,对基本的防范手段不知不会,也就意识不到违规操作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2008年6月,某单位发生一起计算机泄密事件,责任人王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谈到泄密原因时,王某说:“我平时都没有注意到非涉密计算机不能处理涉密信息的规定,电脑里的东西就跟柜子里放的东西一样,要是你不把电脑里的东西拷贝给人,别人怎么会拿走呢?”有些涉密人员虽然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常识,但由于工作繁忙,疏忽大意,犯了一些不该犯的低级错误,导致泄密。2008年10月,某单位发生计算机泄密事件。调查发现,该文件资料并不属于计算机使用人赵某的知悉范围。原来在3年前,赵某在维修本单位某干部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时,为了防止电子文档丢失,就将其中的文件资料复制到移动硬盘中备份。然而,维修完成后,他忘记将硬盘中的文件清除,之后又违规将该移动硬盘接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导致泄密。在近期发生的泄密事件中,相当一部分泄密责任人都是各单位的业务骨干。他们大多都有一个习惯,就是广泛搜集各种资料,以方便查阅,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却忽视了有关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某一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刘某在谈到泄密原因时,认为“祸根是源于多年养成的工作习惯”。多年来,他为了工作时查找方便,在计算机中错误地存储了大量不同来源的资料,却忽视了重要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要求,教训深刻。另一泄密事件责任人秦某则称自己“写东西有个毛病,就是见到东西就想留下来”。正是这种不良的工作习惯致使他们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文件资料数量惊人,泄露后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不可忽视的是一些工作人员还存在着不少错误认识,如无密可保、密不可保和盲目自信等。  4.当前的保密形势日益严峻,少数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时不经保密审查造成泄密。如某政府部门为充实网站内容,直接从机关文印室批量拷贝有关文件,不走先审查后发布的正规流程,而是边发布边审查,致使大量涉密文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再如某政府部门利用互联网站办公,不经保密审查,直接将工作动态、请示报告等涉密文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还有少数政府部门网站为丰富网站内容,将本部门印制供内部使用的文件汇编,集中在网站上予以发布,导致汇编中混有的涉密文件被泄露。有些部门在转载其他部门产生的信息时不经保密审查造成泄密。有的只审查目录不审查文件内容;有的只审查文件首页有无密级标识不审查文件全文;有的只审查文件正文不审查附件。如某政府部门网站信息管理员在刊登信息时,仅对文件正文进行了审查,没有发现文件附件属于涉密内容,而把正文连同附件一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还有的只审查文件出处不审查文件内容。此外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管理也存在漏洞:少数政府部门没有将涉密网和政府网站物理隔离。如某政府部门将重要涉密基础信息库与政府部门网站相连接,通过该政府部门网站就可调取涉密网中的有关信息,造成严重的泄密隐患。一些涉密人员在明知不能使用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为了工作方便,擅自使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导致泄密。在某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中,泄密事件责任人郑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郑某在检讨自己的行为时说:“有时候着急起草新闻稿,需要找一些素材,为了图方便就擅自将内网笔记本重装系统后,连接了互联网。”少数政府部门在连接互联网的OA系统上处理涉密信息。如某政府部门有关人员错误认为在互联网上采取防火墙、密码登录等方式可以避免公众浏览内部网络,而在OA系统中刊登大量涉密信息,结果0A系统防护被攻破,造成涉密文件泄露。少数政府部门擅自向网站制作单位提供涉密信息。如某政府部门在开发部门网站时,未经保密审查,将本单位一些涉密的工作简报提供给网站制作公司用于网站调试,该公司在调试过程中将有关简报直接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少数政府部门随意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拷贝文件资料,还有些政府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缺乏规范的定密程序。如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撰写含有涉密内容的工作总结时,未履行法定的定密程序,就自行将文稿送单位文印室打印,该政府部门网站信息管理员从文印室拷贝该份文件后,未待保密审查就在网站上刊登,造成泄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考验和新的问题,如保密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保密意识不强,缺乏政治眼光和法制观念,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利益驱动明显。有些人奉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惜践踏国家保密法规和出卖国家秘密,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所谓的个人价值体现。近年来涉密主体增多。越来越多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民营企业进入涉密领域,原有的保密管理体制出现了盲点,人员流动加剧,一些高科技人员和涉密人员离职跳槽到外资企业、跨国公司或移民外国等,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6.近年来,由于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保密意识或对保密规定不重视,纸介质涉密载体丢失和泄密事件也时有发生,如2008年8月22日,某单位机要员胡某在临近下班时接到电话,前往上级机关领取一份机密级文件后,没有将其送到办公室保存,而是将文件放进皮包里前往饭店去参加老同学聚会,不巧皮包被偷,导致文件也丢失。而此时,胡某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又犯了一个错误,没有及时向领导报告,错失了寻找文件的最佳时机,结果受到了严肃处理。再如某经济部门负责人携带记录了大量涉密信息的笔记本与外商谈判,将涉密笔记本遗忘在酒店,造成泄密,该负责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009年,某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为了帮朋友解决一技术难题,擅自将持有的涉及某军品制造标准的机密级资料通过普通邮局邮寄,被有关部门查获,受到了严肃处理。  7.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严禁在普通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用手机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这是因为普通电话属于明传通信工具,不具有保密功能。手机通信传输系统,是开放的无线通信系统,通信信号是在空中传输的,只要有相应技术设备,就可以截听通话内容。手机易被用于遥控窃听,通过遥控操作,使之从关机或待机状态转换为通话状态,在无振动、无屏幕显示的情况下,将周围的声音发射出去。同时,手机还可以与互联网无线连接,所以在手机通话中谈论涉密内容或用手机发送涉密信息,很容易造成泄密。  8.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在该《条例》中规定了保密审查的相关要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确定了保密审查的主要原则。一是“谁公开谁审查”。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之一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与此相适应,“谁公开谁负责”。《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未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法律责任。二是事前审查。即保密审查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前进行。三是依法审查。依法审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主体要合法,即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程序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  9.《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保密审查内容应做到“四看”:一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二看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三看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四看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秘密。  10.《条例》还规定了保密审查的方式和程序。其中目录审查是对本机关、单位制定的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目录是依法主动公开信息的依据,应当对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查。信息审查包括对依法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查。保密审查程序为:一般审查程序。《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从工作实践看,一般审查可分为: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审查批准。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据此,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报送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同时听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特殊情况处理程序。拟公开上级或者同级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产业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对于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首先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之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秘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仍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问题】  阐述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最小致死量

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元。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同类物资在B公司目前的销售价格为70000元。A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A公司已收回该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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