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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试述我国给予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的特别优惠。

发布日期:2021-09-25

试述我国给予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的特别优惠。

试题解析

课税主体

课税主体是课税客体的对称。亦称“纳税人” 或“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政府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本国公民及在本国居住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公民;法人则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和社团组织。一种税的课税主体是由其课税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客体,也都具有相应的课税主体。如: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应税所得为课税客体,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课税主体;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客体,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课税主体。由于税法中关于课税主体的规定明确了由谁来承担纳税义务,因而,课税主体是税法的一项基本构成要素。

中文名
课税主体
相关
课税客体
职权归属
国家
别名
纳税人、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

《在中国》是群星演唱的歌曲,发行于2006年。

给予

给予,汉语词语,拼音jǐ yǔ。意思是给、赠送、使别人得到、也作给与。

中文名
给予
拼音
jǐ yǔ
反义词
接受、取得、索取
注音
ㄐㄧˇ ㄩˇ
外文名
give
近义词
赐予、予以
出自
《史记·高祖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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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试题出现在

自考公共课

00233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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