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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1-03-17

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试题解析

持票人

持票人,又称“执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①票据权利的享有者,即受款人。票据通常由受款人自己持有。是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权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遭拒绝时,可向前手或发票人行使追索权。②客观上持有票据的人。票据为受款人自己持有,则受款人为持票人。如为非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则成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包括合法持票人与非法持票人。前者之持有有合法依据,如票据权利人的委任背书而持有。后者指无法律依据而持有,如窃取他人的票据占为己有而成为的持票人。一般地,除记名票据外,谁是持票人谁就取得受款人地位。除非有相反证据。

项有

项有、男、蒙古族、出生于1963年11月,本科学历。

中文名
项有
出生日期
1963年11月
性别
民族
蒙古族
职务
兴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发出

词目:发出拼音 :fā chū词义:①发生(声音、疑问等):~笑声。②发表;发布(命令、指示):~号召ㄧ~通告。③送出(货物、信件等);开出(车辆等)。

中文名
发出
词义
发生发表送出
拼音
fā chū
引证解释
犹言破土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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