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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用其记录与存储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发布日期:2021-03-12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用其记录与存储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试题解析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独立形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也十分广泛。可分为录音、录像、电脑数据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使用时必须审查信息存贮、输出、转换等环节是否存在误差,资料内容有无人为篡改等情况。

中文名
视听资料
别名
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形式
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
外文名
audio-visual material
类型
法律名词
来源
诉讼法

质的

质的,箭靶。《荀子·劝学》:“质的张而弓矢至焉。”杨倞注:“质,射侯;的,正鹄也。”

中文名
质的
拼音
zhì dì

一种

一种,是汉语词汇,出自汉·班固《白虎通·五行》,解释为一个种类。

中文名
一种
出处
白虎通·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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