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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发布日期:2021-10-02

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
A

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

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

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

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试题解析

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文名
介绍贿赂罪
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
含义
指向
构成
客体要件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中文名
不当得利
外文名
unjustified enrichment

务上

务上,机构名。清代京师崇文门税课司, 俗称税务司,又称“务上”,即崇文门税关之大关所在地。

中文名
务上
又称
税务司
相关
《宋史》
属性
清代京师崇文门税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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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

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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