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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相同吗?如果不同,区别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4-11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

试题解析

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中文名
代位追偿权
原因
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
外文名
subrogation
观点
3种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不问损失与否与多少。为此,人身保险通常均为定额保险。

中文名
人身保险
依据
保险合同
分类
人寿保险
发生的情况
不幸事故
外文名
Personal insurance
保险标准
人的寿命和
功能
物质补偿的需求

险人

险人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xiǎn rén,意思为邪恶的人。

中文名
险人
注音
ㄒㄧㄢˇ ㄖㄣˊ
拼音
xiǎn rén
解释
邪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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