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A公司是为B公司所欠C银行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A公司并非主债务人,故在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向A公司要求清偿(或答:A公司仅就提供的抵押物对B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仅在债务人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抵押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
(2)E公司有权拒绝向D公司返还机床。A公司系以市场价格向E公司转让机床并已交付,且E公司时A公司对该机床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E公司已善意取得机床所有权,D公司的机床取回权消灭。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取回权消灭后,D公司只能以机床的物价即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因为法律规定,取回权局限于原物存在,如果原物不存在了,物的所有权人仅享有破产债权。按照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取回权中,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如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则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以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但是,对于债务人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
(4)G公司关于债务抵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消。
(5)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形下,仍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清偿欠缴电费,是为了维系企业的生产经营,可使债务人受益,因此不得撤销。
【知识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题库维护老师:CRM】
解析:
(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A公司是为B公司所欠C银行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A公司并非主债务人,故在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向A公司要求清偿(或答:A公司仅就提供的抵押物对B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仅在债务人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抵押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
(2)E公司有权拒绝向D公司返还机床。A公司系以市场价格向E公司转让机床并已交付,且E公司时A公司对该机床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E公司已善意取得机床所有权,D公司的机床取回权消灭。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取回权消灭后,D公司只能以机床的物价即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因为法律规定,取回权局限于原物存在,如果原物不存在了,物的所有权人仅享有破产债权。按照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取回权中,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如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则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以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但是,对于债务人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
(4)G公司关于债务抵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消。
(5)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形下,仍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清偿欠缴电费,是为了维系企业的生产经营,可使债务人受益,因此不得撤销。
【知识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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