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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教育法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21-03-23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教育法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
A

B

试题解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文名
无过错责任原则
别名
无过失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外文名
The principle of no fault liability
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
英美法称为
严格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学上又称“第二性义务”,即加于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强制性义务,包括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

中文名
教育法律责任
别名
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古代社会奉行加害原则,只要有损害发生,受害人即可要求加害人赔偿,而不考虑后者的主观因素。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则完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便无责任。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又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即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事由。中国学者多数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前者为一般归责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两者是特殊归责原则,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款同时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

中文名
归责原则
概念
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
外文名
criterion of liability
依据
何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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