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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出票人不得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受理持票人所交来的远期支票视同即期处理,以其提示付款日为支票的到期日进行托收。

发布日期:2021-11-25

出票人不得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受理持票人所交来的远期支票视同即期处理,以其提示付款日为支票的到期日进行...
A

B

试题解析

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又称“倒填支票”、“预开支票”,是票载发票日晚于实际发票日的支票。即以将来日期填写为发票日的支票。支票在本质上属于支付证券而非信用证券,一般只承认即期支票一种,如倒填发票日,则认为无效。但一些国家法律亦予认许。一些国家认为,执票人如在票载发票为付款提示,付款人也应付款。执票人如遭拒付,可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中文名
远期支票
效力时间
从实际出票日起发生
规定条文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
其他叫法
即期支票
目的
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
定义
票载发票日晚于实际发票日的支票

发票人

发票人亦称出票人。票据的当事人。即在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本票、汇票和支票)上签名发行证券的人。发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店及公司企业。由于开立的票据性质不同,付款的方式不同,因而发票人也不同。在本票,发票人即自己承诺付款的人,为本票的主债务人。汇票的发票人在汇款结算方式下是付款人,在托收结算方式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是债权人。发票人必须依法背书或在证券上签名,并写明发票的年、月、日以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采用发票人方法的目的在于使票据发行或结算过程中债权或债务人清楚、明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文名
发票人
要求
记载在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
别名
出票人
法律
《银行结算条例》

持票人

持票人,又称“执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①票据权利的享有者,即受款人。票据通常由受款人自己持有。是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权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遭拒绝时,可向前手或发票人行使追索权。②客观上持有票据的人。票据为受款人自己持有,则受款人为持票人。如为非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则成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包括合法持票人与非法持票人。前者之持有有合法依据,如票据权利人的委任背书而持有。后者指无法律依据而持有,如窃取他人的票据占为己有而成为的持票人。一般地,除记名票据外,谁是持票人谁就取得受款人地位。除非有相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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