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该厂有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
(2)未执行“三同时”制度。
(3)污水超标排放造成污染事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超标排放污水造成污染的,环保部门应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此次事故应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应对该厂处以2.4万的罚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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