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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洗钱罪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17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洗钱罪规定()
A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B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C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D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发正义之声,以司法解释行法治之策,把握时代脉动,体察社会需要,满足人民期望,弘扬法治精神,是宪法法律的忠诚守护者。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区位
北京市东城区
邮政编码
100745
院长姓名
周强
成立时间
1949年10月22日
地址
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联系电话
010-85120527
官方网站
www.court.gov.cn

洗钱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文名
洗钱
外文名
Money Laundering/channel the money

审理

审理,指审讯处理;审查和处理案件。语出《金史·章宗纪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诏责躬,求直言,避正殿,减膳,审理寃狱,命奏事於 泰和殿 。”

中文名
审理
解释
审讯处理。
外文名
try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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