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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1-03-15

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试题解析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中文名
评标委员会
机构职能
负责评标活动
组成成员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外文名
Bid Evaluation Committee
机构组建
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人数限制
5人以上单数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不合法行为的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客观上不合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主观上的过错指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根据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

中文名
违法行为
解释
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
别名
非法行为
适用
所有人

条对

条对,读音tiáo duì,汉语词语,意思是逐条对答天子的垂询。

中文名
条对
释义
谓逐条对答天子的垂询
拼音
tiáo duì
出处
《汉书·梅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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