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排污费计算错误,
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pH、色度、余氯量不超标不收费,超标收费但不加倍,该区环境监察部门全部加倍征收错误。
(2)南口不应计征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理》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解释,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不论超标与否,都不得征收排污费。
(3)环境监察部门受理减免申请错误,按照减免的有关规定,排污费提出减免的申请时限为接到《排污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该公司提出减免申请期限超期,且该公司经营困难不符合减免条件,同时受理单位是环保局,所以环境监察部门不应受理。
(4)减免600000元排污费错误,按照减免的规定,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审批,该市有关部门无权减免600000元排污费。
(5)决定394000元排污费缓缴错误,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第十六条规定:“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环境监察部门无权决定,且时限超过3个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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