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律确定了“()”,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
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隋唐律改为“十恶”,但前三条略有变化,并取消了“降”一条,增加了“不睦”一条。此种规定一直延续至清末。
北齐律在魏律、晋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
《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删增,创设了“十恶”条款。
以下不属于《北齐律》篇目的是()。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刑律发展史上起到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两朝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北齐律》
以下属于《北齐律》篇目的是:()
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的法典是《()》。
《北齐律》共十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