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合资组建了丙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以货币出资,并已全部出资到位,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投资价值40万元的设备,但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后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然丙公司被吊照后不久就组建了清算组,但清算组一直未正式开展清算工作。
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乙公司向丙公司补缴股本金40万元。对此,乙公司对与原告甲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及欠缴40万元股本金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则反驳道:由于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已无权主张违约责任,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乙公司对丙公司也不再负有补缴出资的义务。
问题:
(1)本案中的甲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2)当出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还负有向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为什么?
(3)本案中的甲公司是否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为什么?
个体工商户持旧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应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相关账户制度规定执行
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属于( )。
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办一家饮食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对工商局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属于()
甲市市民李小宝常年居住在甲市的A区,其在甲市的C区开了一家汽车修理铺。但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长李大宝。李大宝居住在甲市的B区,而且实际上并不参与汽车修理铺的经营。李小宝为了拓展业务来源,与位于甲市L县的乡办企业泰华汽车修理厂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小宝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泰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李小宝因此每年要向泰华汽车修理厂缴纳管理费4万元。为了满足逐渐增加的业务需求,2012年3月李小宝招聘了甲市D区的市民吴大维为其修理工。一日,吴大维在修理完客户吴莫愁送来的一辆轿车进行最后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路边的隔离带上,造成轿车损毁严重,基本报废,所幸吴大维并没有受伤。事后,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达成协议。现吴莫愁拟向法院起诉。吴莫愁应以谁为被告?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就此同一纠纷,若吴莫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办一家饮食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否允许?为什么?
个体工商户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可以根据机读信息办理账户业务,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当存款人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城市,存款人已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不能在经营地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