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应考虑的因素有( )
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
丁晓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6岁的丁晓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3年,父亲再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自1994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丁晓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丁晓的父亲索要抚育费,丁父只是在过春节时象征性地给了100元。2002年,丁晓考上了一所大学,父母再次为他的学杂费产生分歧,最终还是母亲将她的养老金存折抵押后借钱勉强给丁晓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为了节省开支,丁晓没有住学校的宿舍,母亲的住房又离学校太远,所以只能住在父亲1997年以来承租的单位的一间公房里(此房离学校很近,父亲一家则住在自购的商品房里),然而父亲竟将房间防盗门的锁换掉,不让儿子进门。从此丁晓居无定所。父亲认为,丁晓已满18周岁,不仅拒绝支付他的抚育费,还将他扫地出门。对于父亲的无情做法,丁晓万般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丁晓提出以下几项请求:父亲应给付其上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1/2。(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变更抚育费的权利主体是()。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种不属于“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的情形?()
丁晓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6岁的丁晓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3年,父亲再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自1994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丁晓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丁晓的父亲索要抚育费,丁父只是在过春节时象征性地给了100元。2002年,丁晓考上了一所大学,父母再次为他的学杂费产生分歧,最终还是母亲将她的养老金存折抵押后借钱勉强给丁晓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为了节省开支,丁晓没有住学校的宿舍,母亲的住房又离学校太远,所以只能住在父亲1997年以来承租的单位的一间公房里(此房离学校很近,父亲一家则住在自购的商品房里),然而父亲竟将房间防盗门的锁换掉,不让儿子进门。从此丁晓居无定所。父亲认为,丁晓已满18周岁,不仅拒绝支付他的抚育费,还将他扫地出门。对于父亲的无情做法,丁晓万般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丁晓提出以下几项请求: 父亲应给付其自1994年以来拖欠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变更抚育费的权利主体是 ( )
何宏与邹一萍于1968年结婚,婚后8个月邹一萍即生一子,取名何平。何宏怀疑何平非自己亲生,对其态度冷淡,除负担其抚育费外,其他事情不闻不问。随着年龄增长,何平对何宏的想法有所察觉,询问其母,邹一萍坚持何宏是其生父。但何宏态度并无改变,父子关系愈趋恶化。1986年邹一萍病故,何平遂辍学务工,独立生活,并改名为邹幼平,与何宏断绝往来。1988年,何宏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并于1989年与丧偶妇女胡莹结婚。胡莹与前夫生有一女一子。女儿彭琪已婚并已参加工作,子彭琏正在读小学,依靠何、胡扶养照料。1995年,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何、胡均受重伤。胡莹经抢救无效死亡。何宏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因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积蓄无存,生活十分困难,要求邹幼平(何平)和彭琪扶养自己尚未成年的彭琏。邹幼平说:“你一直不承认我是你的亲生儿子,对我的成长漠不关心,我早已改名换姓,与你断绝关系多年,与彭琏更是素不相识,所以我对你们不负任何责任。”彭琪虽愿意扶养继父及弟弟,但限于条件,扶养二个确有困难。协商不成,何宏以本人及彭琏法定代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扶养诉讼。 问:何宏、彭琏应该由谁扶养?为什么?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考虑()。
2000年,祝某夫妇将6岁的儿子送给林某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养子改名叫林林。林家待养子很好。2003年年,林某因养子林林打架而动手打了林林。林林难以接受回到生父母家中,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四个月后,祝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林某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祝某夫妇补偿抚育费用共计10000元。祝某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林家有虐待林林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林某起诉至法院。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祝某夫妇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