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某长期定居在甲国,2005年在美国度假期间死亡。张某在甲国留有房屋和存款若干,其生前在甲国留下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其在中国的外甥罗某继承。其女儿玛丽以张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关于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适用?
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法律效力如何?
某有二子张松、张柏,张某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张松。张某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张某立遗嘱时张松17岁,张柏14岁,现张松、张柏均已工作。张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刘某有一儿一女,女儿出嫁后,他又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刘某因病去世,留下了3套房子和15万的遗产,但没有立遗嘱。依据法律规定,刘某的遗产应该由()
张某所立的下列遗嘱中,()是有效的。
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居住在A区的甲在B区立遗嘱,将位于C区的房屋遗赠给居住在D区的乙、甲欲申办遗嘱公证,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是()
下列哪几项属于设立遗嘱执行人的风险()。
遗嘱人在立遗嘱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视为遗嘱()。
公民能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