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何优待政策?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
鼓励就业和再就业,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于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的数额与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