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发布日期:2020-04-11
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英国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步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指英国15世纪开始建立的隶属于大法官的衡平法法院,用以向当事人提供某些不能从普通法法院获得的法律救济;它成为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庭。大法官法院或衡平法法院在英联邦的某些地区和美国的一些州仍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审判系统保留著。在英国,到了14世纪,普通法法院作为王室的主要司法机构牢固地建立了起来。
衡平法(equity),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像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源于拉丁文Conscientia,意即“共同认知”,“与他人共享之知识”。指一个人道德上的是非之心,对自己的行为正当与否的觉知。包括道德上的判断感、义务感和内省感。它勉励人做他认同的事,敦促他不做错谬的事;自己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的善恶是非作判断,由此产生欣慰感、内疚感、冲突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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