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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积极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

发布日期:2022-07-10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积极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
A

B

试题解析

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德国民法第830条、日本民法第719条、意大利民法第2055条以及俄罗斯民法第1080条和第1081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的责任承担)以及教唆、帮助人责任等。

中文名
共同侵权行为
本质特征
共同过错(大陆)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类别
法律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中文名
侵权行为
概念
侵害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外文名
Tortious conduct
应用领域
法律

消极

消极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xiāo jí,意思是与“积极”相对,是否定的,负面的,不利的,阻碍发展的。不求进取,消沉。

中文名
消极
词性
形容词
近义词
悲观
拼音
xiāo jí
英语
negative
反义词
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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