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
根据保证人对主债务担保的范围,保证可以分为()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除支付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院应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这一情形体现了担保合同( )的特点。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
从属性保函:保函条款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