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 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 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 单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 概由你方负责。”后代收行复电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逐再去电将托收指示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但由于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承兑,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对本案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某年6月5日,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立即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拒绝付款,理由是: ①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②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2008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且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08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属于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做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予D公司。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
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委托收款结算规定,当付款人无款支付且逾期不退回单证时,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 )
委托收款结算规定,当付款人无款支付时,付款人应在()内将“应付款项证明书”退回开户银行。
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