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火车站公安局抓到一倒卖火车票的票贩子甲。在讯问之初,他不承队自己倒卖车票的行为,公安人员乙、丙认为甲态度恶劣,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甲。当时乙的朋友丁(火车站售票员)也在场,想试试用警棍的感觉,于是要求乙、丙二人让他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甲。乙将其警棍交给丁。丁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甲,造成其几度昏厥。丁又对甲泼冷水,让其清醒。甲清醒后,交代了违法行为。于是乙、丙二人对甲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10日,以示惩戒。甲被示众10日后释放。后查明,甲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丁电击所致,部分系乙、丙殴打所致。对于电击造成的损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
货车司机赵某出车外地,因登记住店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公安人员接到报案赶到现场,赵某因为害怕,出门便跑。公安人员鸣枪警告,赵某仍不站住,小宋遂一枪将赵某右腿击伤。之后,赵某提出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为打击网络犯罪,公安人员使用的最重要的审计跟踪技术是()
小X扬言要杀小Y全家,小Y报了案,公安人员尾随追赶,在通向小Y家的路上,将携带凶器的小X截获。小X的行为属于()
因刘某欠赌债不还,钱某邀集朋友林某、涂某一起将刘某骗到一空房内捆绑起来吊在房梁上,用竹板抽打,逼其还钱。2天后,刘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经法医鉴定,刘某为轻微伤。对钱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当()
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育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甲因与乙工作上矛盾,开始对乙进行人身威胁,并屡次向其家中投掷石块。乙不堪其扰,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要求公安人员出面解决。但当地派出所对其报警不予理睬。对此,乙可以向当地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