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营一私营服装厂。1998年3月20日,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日,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6月10日提起公诉。10月6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张某证据不足,宣告张某无罪。南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同年12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服装厂因张某被羁押,于1998年3月停产。1998年9月23日,南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的营业执照。 张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请回答第问题。 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张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
刘某在饭馆喝酒时因不满服务将服务员打伤,刘某被扭送到区公安分局,刘父声称刘某有精神病史。经鉴定,刘某确系精神分裂症患者,而且案发时正处于发病状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安保部负责牵头对相关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地铁公安分局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分公司()。
车载安全监控视频系统在中心及地铁公安分局的用户,可利用数字图像传输控制设备、分中心监视器和控制键盘等设备,接收、切换车载上传视频图像。
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供认不讳。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 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
1992年5月某日晚8时左右,徐某所经营的“羽华茶铺”正在播放《X X X》的录像片。大约十余分钟时,被某公安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民警将其播放电源关闭,同时将播放工具G-30型录像机、VPA彩色电视机各一台予以扣留。该公安分局于同月15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以第1507号治安处罚裁决,给予徐某治安罚款2000元,并于同月16日开具罚没收据,后经该市公安局对该录像片鉴定为淫秽录像。徐某不服提起诉讼,诉称该公安分局认定录像带是淫秽录像错误,请求撤销被告对其财物没收和罚款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徐某播放淫秽录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其行政处理决定,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淫秽录像应由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由司法机关委托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以及一定政治素质的人进行鉴定,而公安局无权鉴定。即使公安局有权对淫秽录像进行鉴定,其鉴定程序也不合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研)发(1998)28号通知关于“淫秽物的鉴定,必须有3名以上经出版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的规定,必须有3名以上经出版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的规定,再次,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一项,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徐某所播放的录像带,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未作严格审查,即诊定“‘羽华茶铺’播放淫秽录像属实”是错误的。该市公安局所作的认为“‘羽华茶铺’播放的录像片是淫秽录像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一审法院据以作出维持判决的证据?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托运精神和麻醉药品时应提出当地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的运输证明。
某公安分局破获一起故意伤害的重伤案件,从犯罪嫌疑人的衣服上提取了血迹。该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向()告知。
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某区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返还当事人甲2000元罚款,要求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区公安分局也未返还罚款。对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