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商标注册证;1993年3月1日经国家工商局批准续展10年。1991年1月7日,第二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第一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决定由天龙阁饭店聘请高渊为面案厨师,从3月份起经营包子。该饭店开业后,即在店门上方悬挂了一块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内容的牌匾,中间大号字书写着“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款的“正宗”和下款的“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均为小号字。店门附近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认为,“狗不理”是该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包子所注册的商标,天龙阁饭店的招牌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遂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一审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和第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悬挂的牌匾,全文内容只是宣传了狗不理包子传人的个人身份;他们没有在自己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与“狗不理”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第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如何分析处理本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河北省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甲公司不服,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持了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罚款决定,甲公司仍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甲商场在电视上作广告,称该商场到货一批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欢迎购买。消费者乙购买了一套家具后发现这些家具产于广州,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甲商场作出责令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甲商场不服,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理由是其广告真实地反映了商品特性,因为这批家具确实是使用了意大利进口聚酯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原告:某贸易公司 原告:某服务公司 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3月,内地某县机电公司借搞活经济之名,派员到某省联系汽车购销业务。1993年9月,当原告贸易公司和服务公司将3辆进口汽车送至机电公司时,机电公司因担心进口汽车准运证有假,便将此事报告了县工商局。经审查,这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系伪造。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工商局遂于1993年9月25日做出没收这3辆进口汽车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即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县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应先向做出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未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县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否正确合法?
小徐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杭州市政府采取联合办理的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原告:某商场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某商场与案外人某开发公司经营部于1998年初,前往福建省石狮市购买各种牌号的旧进口彩电90台,而后私自运至某商场。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以质量低价格高为由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区工商局经调查核实后,将尚未出售的26台彩电封存。 1998年5月4日,区工商管理局对某商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非法所得及26台旧进口彩电。某商场对处罚不服,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后,认为某商场私自销售旧进口彩色电视机违反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但考虑到某商场由于进货中曾经有关部门核准,某商品质量问题也不应由某商场全部承担,故变更处罚决定,除没收某商场的非法所得外,余下的26台旧进口彩电由有关部门强制收购处理。 某商场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某商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如维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对本商场无论是经济及社会声誉方面均会带来不利影响。故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对行政机关做些工作,建议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能否接受该调解请求?为什么?
从功能与作用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属于()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生产、销售含下列哪种成分的中成药要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 )
某市博远术偶文化馆是一家主要经营术偶展览、兼营零售术偶工艺品的企业,于2002年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2003年6月25日,博远木偶文化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第(6)项关于文化馆免税的规定,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为由,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税务局认为博远文化馆不符合有关"文化馆"项目的免税规定,拒绝了该文化馆的申请。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