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年轻人谆谆传授自己刻苦学习体会的《送东阳马生序》是()的作品。
《梅雨之夕》的“我”是一个未婚的年轻人。
某项调查研究表明,“80后”和“90后”的年轻人更喜欢通俗唱法的歌曲,而对美声、民族等唱法不感兴趣。美声、民族等唱法正逐渐被时代所淘汰。下列哪个选项,最能对以上结论构成有效的反驳?()
简析《组织部来了个年轻人》的主题思想。
减少劳动力参与率:降低退休年龄;拉长年轻人的教育年限,增加人力资本积累。
同一句格言,年轻人的理解没有饱经风霜的老人理解丰富。这说明()
两个同龄的年轻人同时受雇于一家店铺,并且拿同样的薪水。可是叫阿诺德的小伙子青云直上,而那个叫布鲁诺的却仍然在原地踏步。对此他很不满意老板的不公正待遇。终于有一天他到老板那发牢骚了。老板一边耐心地听着他的抱怨,一边在心里盘算着怎样向他解释清楚他和阿诺德之间的差别。“布鲁诺先生”,老板开口说话了,您到集市上去一下,看看今天早上有什么卖的。布鲁诺从集市上回来向老板汇报说,今早到现在集市上只有一个农民拉了一车土豆在卖。“有多少?”老板问。布鲁诺赶快戴上帽子又跑到集市上,然后回来告诉老板一共有四十口袋土豆。“价格是多少?”布鲁诺又第三次跑到集市上问了价钱。“好吧”老板对他说:“现在请你坐到这把椅子上一句话也不要说,看看别人怎么说。”老板让人叫来了阿诺德,也叫他去集市上看看有什么卖的。阿诺德很快从集市上回来了,并汇报说到现在为止只有一个农民在卖土豆,一共有四十口袋,价钱是多少多少,土豆质量很不错,他带回来一个让老板看看。这个农民一个钟头以后还会弄来几箱西红柿,据他看价格非常公道。昨天他们铺子的西红柿卖得很快,库存已经不多了,他想这么便宜的西红柿老板肯定会要进一些的,所以他不仅带回了一个西红柿做样品,而且把那个农民也带来了,他现在正在外面等回话呢。此时老板转向布鲁诺,说:“现在您肯定知道为什么阿诺德的薪水比您高了吧?”此案例所反映的是第一问中的哪项功能,并说明其内涵。
“那是一个现在看来很久远的年代。有一天,战火烧到了鸭绿江边,年轻的人们拿起枪奔赴战场,只为能有宁静的生活。无情的战争让他们倒下了„„今天,我们在互联网上再现那场战争,只是为了纪念那一群可爱的年轻人。”你认为诗中所说的“那场战争”是指()
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道:《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