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深交所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发行公告中表明公司所募集资金主要是为了进军房地产行业,资金募集后,公司发现房地产行业已经饱和,于是打算将募集到的资金改投动漫产业。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将下列()事项予以披露。 Ⅰ 甲公司股东情况 Ⅱ 变更事由 Ⅲ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Ⅳ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Ⅴ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上网定价发行的手续费由上交所、深交所按实际认购基金成交金额的()提取。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有()。 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Ⅱ现金分红方案 Ⅲ结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8%,上市公司拟使用该结余资金 Ⅳ拟将闲置的300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关于深交所定期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年度报告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报告期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 Ⅱ董事会审议通过每10股送转6股以上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Ⅲ上市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Ⅳ拟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2011年上交所成交金额最高的月份,深交所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比上月( )。
2011年上交所成交金额最高的月份,深交所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比上月: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正确的有()。 Ⅰ必须披露“最近1年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 Ⅱ如果甲公司名称中含有“科技”字样,应当说明冠名依据 Ⅲ应披露报告期内向前五名客户的合计销售额,如前五名客户中乙公司为甲公司关联方,应同时披露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Ⅳ应披露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的合计的采购额 Ⅴ应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3年的发展规化及采取的措施,同时应声明在上市后通过定期报告公告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深交所申请上市,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应同时符合的条件包括()。 Ⅰ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 Ⅱ发行人最近1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或者发行人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Ⅲ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的利息 Ⅳ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