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已于()起正式实施。
甲公司系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拟于2015年10月申请配股,公司合并报表2012年至2014年3年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9000万元,母公司2012年至2014年3年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7500万元,则甲公司以下利润分配方案中符合配股条件的有()。 Ⅰ2012~2014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900万元 Ⅱ2012~2014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750万元 Ⅲ2012~2014年以现金加股票方式累计分配利润900万元 Ⅳ2012~2014年以现金加股票方式累计分配利润750万元 Ⅴ2012~2014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600万元
甲公司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李某系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公司系李某控制的一家企业。甲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认购对象中,其认购的股份需锁定36个月的有()。 Ⅰ李某 Ⅱ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王某 Ⅲ甲公司拟引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Ⅳ甲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 Ⅴ乙公司 Ⅵ.甲公司拟引进的境内战略投资者
以下关于保荐机构对深交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说法正确的有()。 Ⅰ.主板上市公司2013年10月15日公开增发,至少2013年12月31日前要现场检查一次 Ⅱ.创业板公司2014年4月15日首发上市,至少2014年12月31日前要现场检查一次Ⅲ.中小板上市公司2014年10月15日配股,至少2014年12月31日前要现场检查一次 Ⅳ.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 Ⅴ.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上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D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至少每季度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
关于深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Ⅱ 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可举行 Ⅲ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Ⅳ 关联交易必须经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通过 Ⅴ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国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规定,企业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关于深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Ⅱ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可举行 Ⅲ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Ⅳ关联交易必须经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通过 Ⅴ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系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拟于2016年8月进行公开增发,以下事项中将导致其不符合公开增发条件的有()。 Ⅰ甲公司的现任董事张某因涉嫌内幕交易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Ⅱ甲公司于2015年6月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Ⅲ甲公司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在2014年消除 Ⅳ甲公司2014年下半年总经理及超过半数的副总经理离职 Ⅴ甲公司的现任监事王某曾于2013年12月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