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日期应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准。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调查笔录、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就下列选项中的单个信息,以下可以担任董、监、高的有()。Ⅰ谢某担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谢某负有个人责任,营业执照被吊销未逾3年Ⅱ公司技术副经理17岁,为发明天才,已经拥有4项发明专利,并从15岁起从事发明创造负担家庭生活Ⅲ李某为甲公司经理,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自申请破产清算之日起已超过3年Ⅳ张某在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导致5人死亡,张某负有重大过失责任,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甲企业2013年3月15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其后设置了账簿,展开会计核算。 2015年12月份,该企业财务人员感觉自身账簿核算非常不规范,易被查出问题,便把开业以来的账簿以及发票自行销毁,后来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受到严厉的处罚。 甲企业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内,依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收代缴与代扣代缴税款账簿。
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受企业委托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时,由于还未获得许可,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以不覆盖申请的产品。
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发证时间2011年1月4日,而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日期是2011年2月9日。税务机关向Y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口头告知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2011年2月15日,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来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处理该案的执法人员,口头说明了该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已经超过30日,需要罚款1000元。Y公司财务负责人当时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填写的陈述申辩材料中,明确写明同意处罚,执法人员遂当场向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财务负责人签收了文书并于当天缴纳了罚款。但过了几天,Y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拿了一份从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的送达回证,上面记载了该公司实际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是2011年1月9日,认为Y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即使从1月4日计算,到期日是2月3日,正是春节放假期,税务机关不上班;并告诉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由于上次受了处罚,回到单位后老板非常恼火,说新年才开张就受到处罚,不吉利。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反驳说:(1)到期日为2月3日,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也是2月8日,Y公司2月9日才来,也已超期;(2)即使从Y公司实际领取营业执照的1月9日计算,到期日也是2月8日,也已经超过期限;(3)Y公司当时没有提供送达回证复印件,即没有举证,税务机关已经作出决定后才举证,是无效的;(4)Y公司当时已经明确认可处罚,并已经缴纳了罚款,不能反悔。执法人员还劝导,事情已经过去,罚款金额也很小,只要Y公司今后依法纳税,就不会有什么麻烦,不存在吉利不吉利的问题。由于言语不合,两人发生了较为激烈的争吵。2011年2月28日,税务机关收到法院的两份传票和行政起诉状副本,Y公司分别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了行政诉讼。本案Y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是否超过法定的期限?()。
2013年2-4季度建设银行对结算通继续实行价格优惠:对于提供营业执照或AUM值()万以上的新老客户免工本费、推出“3000笔汇款、转账免费”体验套餐,并且免收柜面跨行汇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