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温州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甘肃以10000元卖掉。对甲的行为,不正确的处理有:()
《淘金》。 小张是刚从大学毕业分配来的某厂办公室秘书。虽然他早就听人说过信息是资源,是财富,但究竟它的价值有多大,对领导决策起多大作用,总感到说不清。在一次领导办公会上,办公室卢主任让小张作记录,他才对信息工作有了较深的理解。会上,管设备的副厂长提出技术改造方案,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要求把刚刚收回的一大笔资金,重点投放到购买机械设备上。管财务、管生产的副厂长都表示支持。当厂长正要拍板决断时,卢主任说他有点不同看法。领导们的目光一起转向了他。“我先说几条信息请领导思考:一是我国粮食进入市场,粮价上调趋势十分明显;二是国际上几个主要粮食进口国和粮食进口量大的国家今年均遭自然灾害,国际性粮食歉收趋势已定;三是供应我厂工业粮食原料的产粮区今年都遭到严重的水灾;第四,今年又是乡镇企业发展很快的一年,这些乡镇企业不少是利用其资源优势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的食品和酿酒业,都将以粮食为原料。根据以上情况,我预计,近期粮价必上涨,而且上涨幅度较大,可能每公斤上涨0.2~0.5元之间;我厂每年工业原料用粮10万吨,按每公斤原料用粮上涨0.3元计算,每吨将上涨300元,xhy10吨就是3000元,全年就是3万!因此,我建议当务之急是在粮食涨价前购进原料,这样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然后再把获得的盈利投入技术改造。由于经济实力强,我们的技术改造的起点可以更高,做好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样,就为我们的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卢主任的发言结束后,会场一片寂静。领导们有的拿出计算器,仔细地算着;有的掏出钢笔,在本子上写着;还有的在沉思……过了一会儿,厂长发话了:“老卢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我同意他对粮食价格变化所作的分析和预测。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先搞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还是先购进即将涨价的原料,取得经济效益后再以更大的投入进行高起点的技术改造。请大家对这两个方案议一议。”经过反复比较、分析,厂领导最后采纳了卢主任的意见。后来的事实证明,卢主任的预测是正确的,他的方案使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小张敬佩地对卢主任说:“看来信息是金钱的说法一点不假!您是怎样获得这些信息的呢?”卢主任说:“信息变化极快,信息工作无止境。这次我们虽然从大量信息中淘出一些金沙,但不知还有多少金矿等待我们去开掘,去淘洗,去利用。稍一马虎,它就会从眼皮底下溜走。”淘金,把小张引入了对信息工作的深层思索…… 案例《淘金》给了我们哪些启示?
女:电话里说不清楚,我们还是约个时间单独谈吧!
男:那好,今晚八点在天津茶馆见,不见不散。
问:他们俩在干什么?
甲是一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和妻子各办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栏里填上了他们的儿子乙和女儿丙的名字。乙天生智障,现已年逾二十却连话都说不清楚,生活也无法自理。但甲认为这与买保险没什么关系,且也不是多光彩的事,故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项。丙智力正常,但还不满十五岁。2003年3月,甲和妻子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不幸双双遇难,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乙系无行为能力人,无受益人资格,以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理赔。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甲生前尚有欠丁的一笔债务未还,丁遂向保险公司要求以保险金偿债。乙和丙的监护人戊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按合同约定赔付给丙,并且不能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丁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金为甲清偿债务?
甲是一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和妻子各办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栏里填上了他们的儿子乙和女儿丙的名字。乙天生智障,现已年逾二十却连话都说不清楚,生活也无法自理。但甲认为这与买保险没什么关系,且也不是多光彩的事,故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项。丙智力正常,但还不满十五岁。2003年3月,甲和妻子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不幸双双遇难,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乙系无行为能力人,无受益人资格,以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理赔。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甲生前尚有欠丁的一笔债务未还,丁遂向保险公司要求以保险金偿债。乙和丙的监护人戊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按合同约定赔付给丙,并且不能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为什么保险公司说乙没有受益人资格?丙为什么可以呢?
()提出了“如果说不清楚就说明没有想清楚,如果写不清楚就说明没有说清楚”。
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比方说买方不清楚卖方一些情况,是由于()。
女性,32岁,患者表现紧张恐惧,坐立不安,有大祸临头之感,惶惶不可终日,说不清具体原因( )。
甲到幼儿园接6岁的女儿乙放学回家时,发现乙独自坐在操场上哭泣,右腿骨折,乙也说不清损害是如何发生的。对此,下列表述中哪种是正确的?( )
甲是一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和妻子各办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栏里填上了他们的儿子乙和女儿丙的名字。乙天生智障,现已年逾二十却连话都说不清楚,生活也无法自理。但甲认为这与买保险没什么关系,且也不是多光彩的事,故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项。丙智力正常,但还不满十五岁。2003年3月,甲和妻子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不幸双双遇难,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乙系无行为能力人,无受益人资格,以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理赔。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甲生前尚有欠丁的一笔债务未还,丁遂向保险公司要求以保险金偿债。乙和丙的监护人戊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按合同约定赔付给丙,并且不能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保险公司可否以甲没有如实告知为由而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