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8岁的路先生在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担任高级职员,每月税前收入为9,000元。路先生的妻子黄女士今年27岁,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文员,每月税前收入为5,500元。他们有一个宝贝女儿,今年3岁,正在上幼儿园。路先生夫妇刚刚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的住房,贷款总额为40万元,贷款利率5.5%,20年还清,他们采取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刚刚还款一个月。路先生目前在银行的存款有1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利息约1,200元(税后)。由于路先生认为投资股票的风险比较高,所以路先生除银行存款外只有总值5万元的债券基金,包括全年取得的收益2,100元。路先生并无其他投资。 为应付日常开支需要,路先生家里常备有3,000元的现金。除了每月需要偿还的房贷以外,路先生一家每月的生活开支保持在3,500元左右。去年,陆先生一家除全家外出旅游一次花销6,000元外,并无其它额外支出。由于路先生夫妇所在单位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社会保障,因此他们尚未对购买商业保险形成足够的认识。考虑到以后子女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支出,路先生决定从现在开始就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为孩子储备教育金。 关于路先生家庭保险规划的错误说法是()。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张晓舟和李华林两人大学毕业后,合伙成立了一间小型的贸易公司。为了不错失网络上的订单,他们打算为公司建立一个网站。根据他们的预测,起初网站浏览量每天大约有50~100个访客。哪种服务器会比较适合他们的需求?为什么?
S进出口贸易公司2011年2月欠缴营业税15万元,经多次催缴无果,A区地税局于2011年4月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欠税的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程某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程某知道后,以税务局未核实欠税数、泄漏其公司财务秘密,影响公司声誉和个人名誉等为由,要求地税局应向其道歉并消除影响。 请问:A区地税局作出的这份欠税公告妥否?为什么?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家具厂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家具厂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现年28岁的路先生在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担任高级职员,每月税前收入为9,000元。路先生的妻子黄女士今年27岁,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文员,每月税前收入为5,500元。他们有一个宝贝女儿,今年3岁,正在上幼儿园。路先生夫妇刚刚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的住房,贷款总额为40万元,贷款利率5.5%,20年还清,他们采取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刚刚还款一个月。路先生目前在银行的存款有1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利息约1,200元(税后)。由于路先生认为投资股票的风险比较高,所以路先生除银行存款外只有总值5万元的债券基金,包括全年取得的收益2,100元。路先生并无其他投资。 为应付日常开支需要,路先生家里常备有3,000元的现金。除了每月需要偿还的房贷以外,路先生一家每月的生活开支保持在3,500元左右。去年,陆先生一家除全家外出旅游一次花销6,000元外,并无其它额外支出。由于路先生夫妇所在单位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社会保障,因此他们尚未对购买商业保险形成足够的认识。考虑到以后子女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支出,路先生决定从现在开始就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为孩子储备教育金。 路先生家庭的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金融资产小计”一栏的数值应为()。
赵某1998年至2000年任某贸易公司经理期间,先后从某自行车厂购进"千里马"牌自行车l000余辆,为将这批车销出去,便伪造青岛厂已注册的"金鹿"商标标识1500多个,铆贴在车架上出售,非法获利ll000余元。赵某的行为构成()
境内某贸易公司向境外中间商支付出口贸易佣金,如何申报? 交易编码:()交易附言:()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方终于在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倒签提单有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