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金阳贸易公司就其同一项财产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保额分别为12万元和15万元,甲公司先出单,乙公司一周后出单。后金阳贸易公司因自然灾害导致财产遭受损失,被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达18万元,如按照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款( )万元。
上海某贸易公司为昆明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货物使用地为南昌,《入境货物报检单》的“目的地”和“收货人”应分别填写:
境内某贸易公司与境外出口商已成交1笔一般贸易交易,按合同规定,货物价格以市场价格定价,但因货物价格下降,境内该贸易公司此前汇出的货款产生了部分超额,现境外出口商将超额货款部分退回。则:货款因价格变动而产生超额部分的退汇如何进行交易编码和附言等关键项目的申报?
某贸易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由第三方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提供房地产担保,并向登记机关作了抵押登记。半年后,贸易公司与银行将原借款合同中未结清的款项作为新的借款,签订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终止了原先的合同。原担保单位房地产公司虽与银行签订了格式的抵押合同,但未在该合同中约定具体物业,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贸易公司不能还贷,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000年9月,在税收大检查中,某市地方税务局查出未来贸易公司自1999年3月至2000年8月未缴纳税款。市地税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确定应纳税款为5336.73元。此后,公司负责人李某派人缴纳了部分税款2700元,余下的一直未缴。市地税局以《催缴税款通知书》令未来贸易公司应缴税款2636.73元,滞纳金130元,并于10月6日向未来贸易公司依法送达了罚款1200元的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 未来贸易公司应当向()申请行政复议。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2000年9月,在税收大检查中,某市地方税务局查出未来贸易公司自1999年3月至2000年8月未缴纳税款。市地税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确定应纳税款为5336.73元。此后,公司负责人李某派人缴纳了部分税款2700元,余下的一直未缴。市地税局以《催缴税款通知书》令未来贸易公司应缴税款2636.73元,滞纳金130元,并于10月6日向未来贸易公司依法送达了罚款1200元的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 未来贸易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最后期限为()。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方终于在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倒签提单有什么后果?
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8月份装船100公吨CIF纽约,每公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日。3日后,美方回函:愿购买要约项下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吨250美元。我方未予答复。5日后由于国际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方来电要求按原要约执行合同。我方回电,将价格调整到每公吨350美元,美方经再三考虑,终于同意我方要求,以每公吨350美元成交。本案应按原要约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同?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