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甲一、甲二、甲三、甲四系父子关系。甲与甲一、甲二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四间。甲因与甲一发生矛盾,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并愿意与四被告分割房产四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知甲和甲一、甲二共三人到庭,调解由甲一、甲二每月给付甲赡养费五十元,房产自行处理。由原告甲撤诉结案,没有制作调解书。本案处理是否妥当?简述理由。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是父子关系,李某与李甲、李丙共同居住李某所有的房屋4间。李某因与李甲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4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并要求法院对4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李甲、李丙到庭。经过调解,李甲、李丙同意每月给付李某300元赡养费。法院动员李某撤诉,没有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做法有无错误,简述理由。
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赡养费如何给付?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
2000年,甲的父亲乙因病去世。甲与其母丙约定,甲每月向丙给付1000元以资赡养,条件是丙不得再嫁他人。2004年,丙再嫁于丁。甲大怒,遂以丙违反约定为由拒不给付赡养费。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甲继续给付赡养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甲向丙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赡养费该如何计算?
李群是赵梅的外孙女,自幼赵梅抚养,直到她工作。赵梅的晚年生活费,原由其侄子自担,1999年,侄子去世,赵梅的生活发生困难。李群之母赵珍收入也不多,而当时李群收入较多,于是赵梅便与赵珍、李群协商.由她们每月各付给150元赡养费。后来,因李群与赵梅发生争吵,从2003年11月起停付赡养费。赵梅即起诉,要求李群按月给付赡养费。而李群则称:自己是外孙女,没有赡养外祖母的义务。
问:李群是否有赡养外祖母赵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