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公司从境外某国进口一批化妆品,支付该批货物货款500万元,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8万元、保险费4万元、包装费1万元,支付购货佣金3.5万元、采购代理人劳务费5万元、经纪费3万元、特许权使用费2万元、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核定该批货物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15%。要求:计算进出口公司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国内环芾可抵扣的进项税。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货物,采用程租船运输,若我方不愿承担装船费用,应采用( )。
中国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在深圳市签订乳胶卫生检查手套的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香港公司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分批向医药保健品公司提供500吨一级乳胶原料。医药保健品公司应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向香港公司分批发运乳胶卫生检查手套3000万只,工缴费为每千只29美元,总金额为87万美元。任何一方违约,除应赔偿对方原料或误工损失外,还应偿付对方制成品总值的五分之一的款项。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于2013年2月分4次向中国公司供料175.89吨。医药保健品公司在收到原料后安排生产,由于香港公司要求改变成品包装,经香港公司同意,医药保健品公司推迟了成品供货时间。医药保健品公司从2013年7月起至11月,先后向香港公司提供800万只乳胶手套,其中11月装运的一批100万只手套被拒收,于2014年3月由医药保健品公司运回。此外香港公司自2013年5月起停止向医药保健品公司供料,并不再开证接受医药保健品公司的成品手套,对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分析本案中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问题。
发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茶叶厂甲为进出口公司乙加工包装茶叶,并经许可使用乙的“春毫”商标,按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甲厂加工的茶叶上应当()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将一批工艺品出口到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投保的险别是海上货运险的一切险,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载运货物的海轮于10月3号到达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货物在10月5日全部卸离海轮,堆放在码头货棚内,若货物未被立即运往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目的地即安特卫普港收货人仓库,则保险人责任在终止于()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5月15日将20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