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有关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站人员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列车内、车站等场所()。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铁路局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的安全管理参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