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服装个体经营户,由于其经营有方,几年内便攒下了一笔钱。1997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一封恐吓信,要她在10日之内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某处,否则就要烧毁她的服装店。杨某当即向Y区公安局所属的市场派出所报案,请求予以保护。负责接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赵某不一为然,以为是有人在开玩笑,告诉杨某:“放心吧,不会有问题的。”杨某无奈,只得返回。杨某虽然注意防范,但不幸的是,10天后的一个夜晚,杨某的服装店起火,同时也接到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说这就是吝啬钱财的下场。这场大火将店内价值3万余元的服装全部烧毁,店房也遭到了破坏,服装店被迫停业两个多月。案发后,杨某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被烧毁的服装、店房和停业两个多月的营业收入,遭到拒绝。杨某能否提出行政赔偿?为什么?
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的保障,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节较重的,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节较重的,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节较重的,处()。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节较重的,处()。
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的保障,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节较重的,处()。
某敲诈勒索案中,从被害人处提取到恐吓信;被告人某甲在犯罪分子指定的放钱处取钱时被当场抓获,并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代的恐吓内容、索要钱数、放钱地点与恐吓信的内容完全相符。预审中被告人某甲未作任何辩解。但预审人员发现恐吓信的文笔顺畅、书写流利,而被告人在供述过程中显出文化水平极低,签名歪歪扭扭,与恐吓信笔迹差别很大。预审员让被告人按规定内容写了一段文字,然后与恐吓信一起送交笔迹鉴定,鉴定人作出了检材与样本不同的认定。再次预审中,经告知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认了系与其表兄和妹夫共同作案,恐吓信系其妹夫所写。提取其妹夫的笔迹后进行鉴定,与恐吓信的笔迹认定同一。经传讯某甲的表兄和妹夫,二人的供述与某甲相印证,并交待了三人策划由某甲一人顶罪的串供过程。请结合本案件,说明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