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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

发布日期:2020-04-11

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

试题解析

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指依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提出的具体培养要求。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分为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等层次,其中研究生教育又分为博士和硕士两个层次。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例如,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和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 对硕士研究生的要求是掌握本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而博士研究生则要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它是由特定社会领域和特定社会层次的需要所决定的,也随着受教育对象所处的学校类型、级别而变化。为了满足各行各业、各个社会层次的人才需求和不同年龄层次受教育者的学习需求,才有了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各级各类学校要完成各自的任务

中文名
培养目标
定义
依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提出的具体培养要求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其实这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制教育的制度,年限制为九年制,即又称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民国时期的文盲率,一般认为是80%,比如毛主席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从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中扫除文盲,是新中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待兴,但中央领导一步到位把义务教育年限达到发达国家的教育水平,体现了国家再穷也不能穷教育的坚定信念。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成就斐然,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利用25年时间实现了全面普及;党的十八大以来,又利用短短10年左右时间,实现了县域基本

中文名
义务教育
特点
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
起源
德国
阶段
小学
外文名
Compulsory education
时限
九年
相关法规

教育条例

教育条例(educational regulations)是教育法规的形式。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用于规范某种特定教育组织的职权范围或为管理教育方面某一特定事务而制定的规则。

中文名
教育条例
定义
教育法规的形式
外文名
educational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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