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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竞业限制

发布日期:2021-08-18

竞业限制

试题解析

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是关键。

中文名
竞业限制合同
相类似的
还有“
外文名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义务
既是法定义务又可为约定义务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中文名
竞业限制
适用范围
雇用单位与雇用个人
起源
竞业禁止
外文名
restraint of trade
功能
保护商业机密

竞业禁止

保守秘密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秘密负保密义 务的合同条款,包括对保密的内容、范围、期限和措施等的约定。保密条款常常和竞业限制条 款紧密联系在一起。《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 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 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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