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发布日期:2020-04-10
涉外行政诉讼对等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地位和行政诉讼权利相对平等的原则。包括积极相对平等和消极相对平等。积极相对平等指外国公民、组织与本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行政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行政诉讼义务,而不应加以歧视和限制,也就是互惠平等;消极相对平等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本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歧视和加以限制的,本国则采取对等的措施,给外国公民、组织也予以相应的限制,即以限制抵制限制,达到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映着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基本规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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