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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

发布日期:2020-04-10

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

试题解析

苏俄土地法令

苏俄土地法令,俄罗斯苏维埃政权关于土地问题的第一个法令。由列宁起草,1917年11月8日(俄历10月26日)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共5条。它宣布没收地主、皇家、寺院和教会的土地,废除土地私有制,将国内的一切土地转归国家所有,成为全民的财产;建议地方苏维埃和土地委员会在实践中遵循土地训令办事,给农民以选择土地使用形式的自由,规定了平均使用原则。土地法令对巩固工农联盟,孤立采取妥协主义的孟什维克与社会革命党有重大意义。

中文名
苏俄土地法令
定义
俄罗斯苏维埃政权关于土地问题的第一个法令

土地暂行法

土地暂行法是1930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规。

土地法令

土地法令,是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问题的第1个立法文件。全俄苏维埃第2次代表大会于1917年11月8日通过。由列宁起草。共5条。土地法令宣布废除土地私有制,确定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为国家所有,没收地主、皇室、寺院、教堂的土地,连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它的颁行,使刚成立的苏维埃国家奠定了土地国有化的基础。

中文名
土地法令
目的
解决 土地问题的法令
地区
苏维埃俄国
通过时间
19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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